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一部署,聚焦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险高、权益保障不足问题,抓住了当前民生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四成,新就业群体已超过8400万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在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稳定居民收入、缓解就业压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好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为他们创造更良好的从业环境、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强化企业用工指导。企业与职工是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受雇企业也不例外。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是给企业加“包袱”。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企业带来的将会是更健康、更长久的发展动力。实际工作中,要强化企业用工指导,引导相关企业充分尊重和平等对待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促进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用工,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用工和权益保障责任。这样,就能推动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效益增长良性循环。
推动应保尽保。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较为复杂,劳动关系认定不易,职业伤害保障不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参保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方面,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发挥这一新型工伤保险的兜底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优化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畅通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渠道,提升参保和待遇享受的便捷度,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普通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工会、企业等共同探索创新适合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维权服务方式。既要畅通劳动者纠纷调解渠道,对劳动报酬、休息、职业伤害等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开展一站式联合调解服务,又要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