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 (通讯员 陕仁轩)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出台《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对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遴选、评价工作的实施、评价机构的监管、评价机构的遴选续期和终止等作出明确规定,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等级认定。
严格评价机构遴选。评价机构类型分为用人单位(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企业、院校)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本校学生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可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明确各市(区)遴选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师及以上评价的,须向省人社部门报备。
强化评价组织实施。明确评价机构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自身开展的评价工作、所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负主体责任。从提交工作计划、资格审核、结果公示、证书数据、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资料留存等方面对评价机构作了具体要求,不断提高评价质量。
突出日常监管。采取“互联网+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随机抽查。特别是对评价机构违规违纪情况和处理进行明确,并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评价机构建立健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档案,使评价机构管理更加有章可循。
规范机构遴选续期和终止。完善对评价机构续期遴选和终止等情形处理的工作流程和处理程序,为各级监管部门做好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