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在什么情况下团体标准能够制定为国家标准?
答:《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团体标准,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标准。
问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哪几类项目?
答:《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第六条 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第七条 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