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政策鼓励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调整奖励标准 加强基金监督


本报北京讯 (通讯员 京仁轩)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4类行为。主要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违规审核、审批社保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保待遇;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保数据。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保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保基金;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保待遇;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保待遇。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保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保基金;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保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保待遇,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记录等社保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为,对于单位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对于个人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此外,如果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结合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酌情按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1%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元。

着力简化申领举报奖励流程,将市区两级审核调整为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将需要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奖励发放时间,方便群众领取。北京市统一了社保基金监督的投诉受理渠道,举报人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的人社部门举报。